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郴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郴州的决定》(郴发〔2006〕5号)精神,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知识产权、科技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和服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确保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科技管理的知识产权导向。各级政府要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分析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预留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经费。要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评价指标,作为政府科技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