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郴政通[2009]1号)
为加强市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吉祥、和谐、欢乐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地可作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五岭广场、东风广场、爱莲湖广场等3处公共休闲场地。
二、2009年1月19日至2月10日(农历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至二○○九年正月十六)期间,每天7时至22时(大年三十、正月初一不限时)允许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二)车站、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围50米区域内;
(三)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住宅小区瓶组供气房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中国石化郴州油库、奎门岭五交化液化气站周围500米区域内;
(五)市城区内下列街道:人民路、国庆路、燕泉路、升平路、健康路、东街、西街、南街、北街、飞虹路、解放路、北湖路、文化路、公园路、苏仙路、苏石路、苏园路、龙泉路、香雪路、青年大道、郴州大道、五岭大道、万华大道、107国道城区段;
(六)居民住房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四、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46毫米以下的组合烟花,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砸炮、土火箭等烟花爆竹违禁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