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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事项;与省直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请求批准事项、函告情况;与外市州人民政府商洽工作。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事项主要是:经市政府授权或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事务、具体问题及一般工作安排部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已发至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的;贯彻省政府部门来文的实施意见;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各类领导小组等机构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纪要;过去已有文件规定,未出台新政策措施的事项。

  四、明确公文办理时限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要求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初稿,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文件送审稿(原则上),原则上主办单位应根据审议意见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送秘书一科进入办文程序。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部门会签时间)。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会签。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主办单位将公文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或回复明确意见,严禁相互推诿扯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签署意见或按期回复的,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单位可视其为无异议,并据此继续办理公文,但应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各级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对紧急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尽快行文(标注“急件”)报送。

  五、加强公文保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包括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保密工作,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文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保密安全。在报送市政府公文及其他公文时,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重要的保密性公文、密码电报的传送,要做到专人专车。要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使用管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使用的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必须确定专人管理,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内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公文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单位)公文保密工作,严禁公文乱放乱传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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