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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除无偿献血者可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在无偿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累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固定无偿献血者连续5年内献血量累计在40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报销一次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只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献血者无偿献血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证;

  3.就诊医疗机构输血交叉配血报告单复印件;

  4.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明(内容包括临床用血者姓名、住院诊断、临床用血日期、临床用血量、品种、献血条码、经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业务公章,下同);

  5.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4.临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5.就诊医疗机构输血交叉下转第25页 配血报告单复印件;

  6.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明;

  7.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第六条 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因特殊情况无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的,需持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注明报销比例或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依法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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