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
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
为切实维护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积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烟”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方式
按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案值及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并按财务相关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二、案值的确定
查获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的烟草专卖品,按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值认定书或者根据烟草市场的批发或收购价格计算。
三、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本级财政,财政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支付举报奖和奖励(补助)等经费。不足部分由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假经费、办案经费以及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补助)范围
(一)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的;
(二)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假烟(含半成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