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假用烟叶、烟丝的;
(四)检举和查处非法生产、加工(机械、手工)假烟、烟丝的;
(五)检举和查处非法拼装、运输、倒卖烟机设备的;
(六)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售假烟原辅材料的。
五、奖励(补助)对象
(一)提供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线索、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且依据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查获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法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
(二)参与、协助、支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
(三)将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六、奖励(补助)标准
(一)举报奖金按以下标准计算,但每案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1.查获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案件,按案值的5%至10%给予奖励。
2.查获烟叶案件,按货值金额的10%至20%给予奖励。
3.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按货值金额的6%至10%给予奖励(依据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湘烟专〔2006〕124号文件执行)。
4.查获制假用卷烟机械设备(YJ14-23型以上,下同)的,按每台套2万元给予奖励。
(二)协助办案奖
1.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和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案件按案值的5%至10%兑奖,假冒商标卷烟案件按每件50元至100元兑奖,卷烟机械设备案件按每台套3万元兑奖,烟叶案件按财政安排办案经费的30%兑奖。
2.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案后视案值的大小,给予协办单位一定的协办奖,其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给予实际参与协办案件的个人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
3.公安部门查获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事处罚的,每案分别给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1-2万元补助。
(三)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补助)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的各类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每案按财政安排办案经费及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经费的30%奖励专卖执法办案人员;查获假冒卷烟案件,在支付举报奖和协办奖后按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的打假奖励余额的50%奖励专卖执法办案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