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宣布进入IV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具体流程见下图:
4.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畅通,确保能24小时与灾区县市区保持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县市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灾区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政府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郴州市救灾快讯》,报送市民政局负责人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市应急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新闻办,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报送灾情信息。
4.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省民政厅。
4.2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一个或多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至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0%至1.9%。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或多个县市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宣布进入Ⅲ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畅通,确保能24小时与灾区县市区保持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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