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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郴州市救灾快讯》,报送市民政局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市应急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报送灾情信息。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

  4.4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在一个或多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或多个县市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宣布进入I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根据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信息,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在遭受严重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还可视情况成立通信保障、电力保障、交通保障、供水保障、市场供应保障、治安稳定保障、医疗保障等工作组,全力维护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市减灾委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4)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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