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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7)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I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

  4.5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将灾情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00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市区灾情数据)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灾情核定

  (1)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各级民政、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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