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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2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物资保障

  6.2.1市减灾委在全市建立1个市级和11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乡镇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市红十字会应建立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6.2.2灾害多发县市区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通信保障

  6.3.1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级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市民政局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装备保障

  6.4.1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市、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和装备。

  6.5人力资源保障

  6.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6.5.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建设、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应急管理专家组,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各级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社会支持保障

  6.6.1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制定《郴州市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各级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市民政局要在已有12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中型乡镇和有条件的小乡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县市区对口支援机制。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各级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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