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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食药监市〔2009〕19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我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等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我区药品流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质量验收、养护等岗位。委托批发企业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料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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