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所在地企业应配备标准立体货架,其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标准立体货架不少于50组,规格不低于2米×0.6米×2米;旗县及其它地区企业应配备标准立体货架,数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标准立体货架不少于30组,规格同上。
第二十六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库房内设窗的,结构应严密并采取必要的遮光措施,阳光不得直射药品;通风应采用闭合式双向换气扇,并与仓库面积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仓库应设整件拆零区,并有相应设备;仓库应设有药品分拣、拼箱区并设置分拣、拼箱工作台,各工作台应光洁平整、易清理、规格统一,数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范围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有专用的养护场所并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运输药品应使用厢式货车。冷链运送应有一定数量显示温度状况的冷藏设备。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应对该物流公司的运输条件、能力进行考查,并签订委托运输协议。
第三章 购进与销售
第三十二条 药品质量是选择购进药品和供货单位的首要条件。企业应制定能够保证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审核所购入药品和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一)购进药品时,应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二)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GSP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企业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进货应按购货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执行。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四)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票据、记录按规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