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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所有记录应符合GSP要求。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2)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3)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4)药品销售记录;
  (5)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6)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7)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8)药品退货记录;
  (9)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0)仓库温、湿度记录;
  (11)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2)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所有档案、表式应符合GSP要求。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用户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五章 检查结果评定

  第四十三条 换证现场检查时,应按条款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现场检查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合格;现场检查有不符合本标准项目的,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符合本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范围和地址现场检查时,对照相应条款检查,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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