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环发[2009]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原来有关规章和制度,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
二○○九年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机构,应突出职能转变,提高效能,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功能的行使。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切实贯彻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坚持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涉及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