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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信息发布与各类促进办事公开、公正的程序和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的建议、议案和提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查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环保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上访人员,局信访主管处室视情况通知相关处室和单位共同接待处理,承办处室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处室、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了解,认真查处、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内部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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