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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及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检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和不定期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标准和规划,统筹安排会议、外事、培训、宣传、执法检查等工作计划并下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办公室呈送局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向办公室反馈。
  办公室要加强对内和对外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并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国家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
  (二)通报区内外形势,分析自治区环境形势,部署环境保护重要工作;
  (三)审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起草的有关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四)审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审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全区及各盟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年度(半年)减排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部门规划环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部门预算、环境保护重大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六)审议下列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
  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
  核设施和高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环评;危险废物跨省区转移核准;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等;
  (七)审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区域限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重要事项,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开展的评比、命名、达标、创建等活动方案和结果;
  (八)讨论决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局长专题会议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局常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局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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