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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局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国家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
  (二)审议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部的重要请示、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重要普发性文件、公告,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区环境保护专业性会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的年度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方案及有关会议文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举办的有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领导出席的重大活动方案;
  (三)讨论决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各盟市及重点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重要事项,与环境保护部的重要工作协调事项;
  (四)听取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
  (五)局长专题会议提请局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局长视情况召集并主持由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和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其他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局长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分管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主要任务是:研究需提交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请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处室或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稿、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转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务会议或局常务会议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议题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汇报,汇报材料须于会前一天按规定份数印制后交办公室,办公室分送各参会人员。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处室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局领导、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四十一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反馈情况。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区环保工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20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会议与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各处室拟召开的会议与重大活动和各单位拟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于上一年度11月上旬前报办公室,经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作为会议与重大活动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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