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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各类会议与重大活动,主办处室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全区性会议活动的方案按照程序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同意后实施。其他会议活动的方案由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邀请局各处室、各单位或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以各处室、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局领导出席,不邀请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厉行节约。应充分利用视频系统召开会议,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办公室应加强对会议的统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在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以《环保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局内各处室、各单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公文。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地区或部门重新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机关各处室职责签署批办(阅)意见,重要公文报局领导阅批。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决定、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部和上级机关及有关自治区、环境保护部主要领导人的重要请示、报告,各处室、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其他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发文,由局领导按照分工签发,根据需要报局长签发;
  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的其他办公室负责人员签发;根据需要,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报局长签发。
  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各单位自行发文的,不得要求环境保护局批转或局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各处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处室审核时应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应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履行会签程序。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处室与相关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请办公室协调,或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局内上报下发的文件,须履行办公室审修,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办公室主任复核的程序后方可正式印发,手续不全不予印发。
  第五十条 各处室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的,应使用签报。凡报送局领导的签报,须经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呈送局领导(人事任免、考核、案件查处和重大特急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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