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制度。政务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措施和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
(三)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
(四)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中的重要进展,重大环境科研成果;
(五)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六)阶段性工作总结与报告;
(七)重要环境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综合性重要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由各处室、各单位报送,办公室整理上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环境保护部。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以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 内外事活动安排。
(一)邀请局领导出席区内外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局领导参加有关港澳台侨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局领导与外宾或重要内宾会见、会谈时,陪同参加的有关处室应做好会谈记录,必要时有关处室应印发会谈纪要;对会谈中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应认真落实。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新闻活动由宣教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媒体新闻活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方便、务实、热情、高效的接待制度,尽可能为地方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来局办事创造条件。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部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各盟市领导来局检查、商谈工作,由局领导出面接待。接待活动除局领导直接安排的以外,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盟市环保科室负责人来局商谈工作,一般由有关处室负责接待。如有要事需要与局领导商谈的,由接待处室提出,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
(三)其他人员来洽谈工作,通过办公室联系的,由办公室转有关处室接待;直接与有关处室联系的,由有关处室接待;涉及到几个处室工作的,由办公室指定牵头处室负责组织接待。
(四)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来呼和浩特市,根据需求,办公室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便利。
(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来人考察、参观、交流或者与会,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局领导出面接待,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环保工作重要指示;对环境保护部涉及环保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重大事项、重要批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局领导在区内考察工作,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区内外出差、出访不组织迎送;局领导出差、出访由办公室办理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