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局领导不为地方、处室的会议和活动题词、发贺信(电)。特殊情况需要题词、发贺信(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条 不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或各处室名义赞助、主办或协办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招商引资洽谈、地方节庆、论坛等活动,不进行同贺活动。确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或有关处室主办或参与举办的,须报局长批准。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活动(含国际合作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不得以局或局机关各处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要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经费支持或配套资金,不得要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采购某种产品或服务。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和活动,或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同意由各单位主办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不得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务。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主办、各单位承办的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需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必须按照程序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的事项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范围,不得随意拉赞助、搞创收。
第六十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批办的事项和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迅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不得推诿、敷衍。
第六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重大事项应按程序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请示。重大事项包括:
(一)组织开展有自治区、环境保护部主要领导人参加的会议、活动;
(二)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组织的活动;
(三)除本单位内部会议以外,参加人员超过20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
(四)普发性通知要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政府办理的事项;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新闻活动、开展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普发环保宣传品;
(六)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请示采取书面形式,涉及到有关处室、单位业务事项的,应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请示的书面答复意见。
第六十五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定期举办的各类政治或业务学习讲座、报告会以及电子政务等培训活动。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代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或部门发表讲话、文章,提供重要信息,应经局领导的授权或认可。个人不得发布涉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的未定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决定相悖的言论或行动。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和协调意识。各处室、各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主动协调,不得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