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培训应在举办培训前,携带在岗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向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后经职业资格鉴定符合条件的,培训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足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六、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一是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
七、加强就业服务促就业。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的范围,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万元增加为5万元。对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的,根据就业人数,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属于微利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对创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还贷信誉良好的,可申办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二是组织实施“千人创业带动万人就业”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组织开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根据初、中、高级别和专业不同、培训后就业情况予以培训补贴。对一些社会急需、技能复杂、培训成本比较高的专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初、中、高级别和专业不同、培训后就业情况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