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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1、相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做好申请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参保人员的查体工作,保证查体结果的真实性,防止冒名顶替、夸大病情等现象的发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专家对查体结果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鉴定标准作好鉴定工作。

  2、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调整和充实鉴定专家队伍力量;每次鉴定均要坚持 “随机抽取” 专家的办法,以保证鉴定工作在程序上的公正性。

  3、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医疗年度申请变更时,应在规定时间办理。

  4、为了保证有效治疗、科学合理用药,实行对门诊规定病种中成药用药适当限制的办法,原则上每人每次取药不超过两种。

  八、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1、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析和预警机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就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形势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

  2、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处室间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确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

  3、继续执行“按月结算、年底统算”的结算办法,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的科学合理和便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运行。对因不可比因素造成对结算定额产生影响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分析情况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网上检查和审核力度,做到内部信息公开,尽快实现专家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支出的网上审核。

  5、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将以经常性和突击性等各种检查形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

  九、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探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新办法

  1、实施门诊规定病种“单定点”管理。自下一个医疗年度开始,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对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人员,遇有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具备所需要的医疗条件而无法诊治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负责办理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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