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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二00八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二00八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2009〕8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并在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报送新疆保监局。现就2008年度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工作参照标准

  严格遵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年〕1号)的具体要求,对本机构财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审计报告上报时间及内容

  2009年3月15日前,向新疆保监局提交以下审计材料: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要求的内容。

  (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所附的管理建议书,应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十一条和《关于为保险中介机构出具管理建议书的说明》(见附件1)列示内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应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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