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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料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八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经审批机关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九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或死亡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等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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