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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8〕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和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十二届县委第44次常委会议审定,决定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机构,挂靠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组织协调县城重大、复杂以及县领导交办的行政执法活动,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三)协调相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的技术检验、检测和鉴定等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并加强对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

  (五)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县政府法制办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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