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面媒体宣传报道采用稿件计分办法
在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计5分,在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计10分,在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计20分。
4、平面媒体价格调查研究稿件采用情况计分办法
每发表一篇调研文章,市级计10分,省级计20分,国家级计50分。在市《物价信息》发表调研文章的一篇计5分。
5、政府网站采用稿件计分办法
被省物价局、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条)计3分,被国家发改委、省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条)计5分,被国家政府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条)计10分。
6、电台、电视台播报计分办法
在中央电台、电视台播报的稿件每条计20分,专题报道每次计30分;在省电台、电视台播报的每条计10分,专题报道每次计15分;在市电台、电视台播报的每条计5分,专题报道每次计10分。
7、优秀稿件计分办法
每年年底组织全市优秀稿件评比。《物价信息》刊用的优秀信息每条计5分,优秀调研稿件每篇计10分;获得山东省价格科研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调研稿件,每篇分别计50分、30分、20分。
8、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淄博市物价系统政务信息通讯员登记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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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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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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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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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务
信
息
通
讯
员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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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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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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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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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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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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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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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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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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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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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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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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