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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

  3、平面媒体宣传报道采用稿件计分办法
  在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计5分,在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计10分,在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计20分。
  4、平面媒体价格调查研究稿件采用情况计分办法
  每发表一篇调研文章,市级计10分,省级计20分,国家级计50分。在市《物价信息》发表调研文章的一篇计5分。
  5、政府网站采用稿件计分办法
  被省物价局、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条)计3分,被国家发改委、省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条)计5分,被国家政府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条)计10分。
  6、电台、电视台播报计分办法
  在中央电台、电视台播报的稿件每条计20分,专题报道每次计30分;在省电台、电视台播报的每条计10分,专题报道每次计15分;在市电台、电视台播报的每条计5分,专题报道每次计10分。
  7、优秀稿件计分办法
  每年年底组织全市优秀稿件评比。《物价信息》刊用的优秀信息每条计5分,优秀调研稿件每篇计10分;获得山东省价格科研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调研稿件,每篇分别计50分、30分、20分。
  8、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淄博市物价系统政务信息通讯员登记表

单 位

 

分管

领导

姓名

 

职务

 

电话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所在科室

 

邮编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箱地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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