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缴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执行。
(四)优先争取政策扶持。
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
(五)加强信贷支持。
1.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拟上市企业按国家政策优先安排贷款;
2.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市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拟上市企业的培训辅导、费用补助和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所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视实际情况从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垫付,企业上市成功后,按1∶1.2收回垫付资金;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未获批准但继续进行上市准备的,垫付资金作为政策性扶持资金处理。
2.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成功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由市政府对企业领导层及培育企业上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七)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在本地投资。
企业上市后将其60%以上的募集资金在本地投资的,五年内,按照企业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财税贡献奖励。上市公司投资本地政府公共项目的,予以优先立项、优先供地、确保能源供应,并优先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
(八)支持上市企业引进人才。
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上市企业培养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市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来本地上市公司就业的外地员工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地建设企业总部、职工公寓。
(九)鼓励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
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地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地进行返程投资的,可参照享受有关政策。
(十)本意见所涉收费和财税优惠政策与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复的,由拟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亦可视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