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加速赶超若干措施》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加速赶超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加速赶超的若干措施
(市工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号)精神,努力实现工商工作大服务、大监管、大维权、大发展的新跨越,促进娄底经济科学发展,加速赶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一年内在娄底市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不用提交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登记。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新设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内资企业,新设注册资本符合法律法规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湖南省”、“湖南”企业名称;新设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冠用“娄底市”、“娄底”企业名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申请予以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办理改制登记时,提交有效期内的原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即可;分公司从事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其隶属的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限分公司经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