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经济园区建设。大力支持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大原则下,积极探索建立工商服务运行机制,为经济园区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群化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并在品牌创新、产业升级、广告监管、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设立专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退役军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免费提供开业指导,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规范经营,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发展。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集团公司。
十四、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对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允许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十五、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贷款融资,只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结登记手续;鼓励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及有关机构等出资建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十六、支持举办商品展销会。下放商品展销会登记权限,由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时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十七、支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制定经纪人培训规划和具体措施,鼓励、引导运销大户、种养能手和农村科技人员等从事经纪业务,壮大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联合,共同开办经纪人事务所或经纪公司。
十八、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组织,确认其法人资格,引导区域农业走产业化经营道路,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