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适用本标准。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标准: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交通标志牌。
第三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二)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三)符合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各种技术规范要求(如消防等),保证自身结构及使用安全;
(四)不得影响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使用(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五)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第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
(二)国家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三)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四)过街龙门架;
(五)非商业街建筑物外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