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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六)商业街区外的其它地段高层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实体广告;
  (七)危房、违章建筑;
  (八)垂直方向上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
  (一)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二)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4m;
  (三)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2m;
  (四)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离绿地高度应≥0.5m。
  依附于灯杆的户外广告:

  (一)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
  (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缘石外缘应≥0.2m;
  (三)牌面(单面)面积应≤2㎡,单边长度应≤1.7m,厚度应≤0.3m。
  附着式贴墙户外广告:
  (一)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二)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三)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整体造型。
  屋顶户外广告:
  (一)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二)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m设置;
  (三)当建筑的高度在6m(含6m)以下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2m;当建筑的高度在6~12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3m;当建筑的高度在12~18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4.5m;当建筑的高度在18~24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6m;当建筑的高度在24m以上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建筑高度的1/4(最大不超过9m)。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总高度不宜超过22m;
  (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邻近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
  第六条 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造型可稍有变化,但底部必须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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