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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二)招牌设置只能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三)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四)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只能用实心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设置形式应为霓虹灯;
  (二)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5m,下沿距地面应≥3m,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厚度应≤0.5m;
  (三)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保持一致;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招牌:
  (一)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二)在8层(24m)及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三)在9~18层(25~50m)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4m;
  (四)牌面不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
  第七条 在建设工地及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用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5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1年。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由持证焊工在其考试认可范围内施焊。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良好,按照经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作业。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构件制作必须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法进行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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