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安全专项整治。对确定为关闭的危库、非法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等,由地方政府发布关闭公告,组织专门班子坚决依法关闭,并按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闭库,确保安全。对确定为停产整顿的险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尾矿库,库内存在非法采(选)厂及其它非法设施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由县(市、区)政府指定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限期整顿到位。对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限期整改到位。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隐患台帐,逐库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是保证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按照分级、属地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省属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和破产重组企业遗留的尾矿库,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争取专项资金,并配合当地政府落实隐患治理;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治理单位,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其他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一律由企业自行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尾矿库治理。
四是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发改、经委、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切实加大对危库、险库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违规排放以及尾矿库库内及周边的非法采砂、非法洗砂行为;坚决取缔关闭向已闭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排放尾矿、倒入废渣废料,或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选厂及其他加工生产企业。对整顿关闭和隐患整改完毕的企业,各地应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三同时”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拒不执行整顿关闭指令的,要采取停电、断水、行政问责等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关闭到位,各县(市、区)应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严格安全准入,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尾矿库建设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