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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7、已经投入运行的尾矿库,必须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符合条件并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运行。

  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对地方安全、环保监管人员以及尾矿库从业人员应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辨识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设计、评价及运营等工作质量。认真落实科技兴安战略,推广尾矿库GPS监测系统及干式排尾、膏体充填和干堆技术等新技术,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严格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市政府成立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邓建和副市长任组长,肖腾桂、曾福泽同志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报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64291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等重大事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尾矿库的管理和巡查,严禁擅自将辖区内土地以任何形式出租、承包用于堆放尾矿或建设尾矿库。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库区下游居民的应急演练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尾矿库安全进行综合监管,依法颁发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秩序整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加强尾矿库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尾矿库用地规划范围,严禁在尾矿库规划红线范围内新建其他建筑物及工业设施,严禁在尾矿库坝体下游安全距离内新建学校、集市、铁路、公路、居民区和工业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选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对无当地政府规划选址意见、环保及安监部门审核意见和生产布局不合理的选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核准。经济委员会(经济工作局)负责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险库和病库。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测监管工作,严把选矿厂和尾矿库环保“三同时”审批验收关。财政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设立,会同安监等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国资委要切实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其他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尾矿库的监管责任。对我市现有的8个尾矿库的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娄底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表》的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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