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县市在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在一些地方仍未得到解决,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及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结合我州实际,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畴,突出管理重点
(一)管理范畴。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在职村、组干部工资,离任老村干补贴,村办公费,农业税附加补助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入股、拍卖、租赁、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集体提留款),救灾救济、扶贫款,上级拨款,以工补农资金,各种捐赠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各种代收、借贷资金,其他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拥有的土地、林地(含果园)、房屋、道路、山塘、河流水面、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
(二)管理重点。加强集体资金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决制止新增村级不良债务,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土地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集体提留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救灾救济扶贫款和集体资产入股、拍卖、租赁、发包收入所得资金的管理。
二、明确管理主体,改进管理办法
各级农经部门负责监管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积极稳妥地推行村帐乡(镇)代管制度。各乡镇要依托乡镇经管站建立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财务,代理会计核算、办理资金结算、实施会计监督。实行代管前,各乡镇要清理往来陈欠,对呆帐、死帐予以挂帐或核销,逐村登记集体资产,建立资产台帐,理清债权债务,明晰产权关系,达到帐证、帐表、帐帐、帐款、帐实相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服务中心与各村村委会搞好财务交接,封存原有帐册;对各村所有的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按村设帐,分户核算,专款专用;被代管村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村级日常财务事务。各县市农经部门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抓好服务中心工作流程、职责范围、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