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评估验收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
2006年5月,我厅印发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陕文社〔2006〕22号)。为了全面掌握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寻找差距,查漏补缺,做好普查验收工作,根据文化部统一要求和我省的工作安排,现就普查评估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对象
本次评估验收以市为单位,接受普查评估验收的是市(区)文化局,并抽查30%的县(市、区),接受抽查的是县(市、区)文化局。抽查的重点是省级文化先进县(市、区)。
二、评估验收标准
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范围、内容,评估验收的标准是:
1.掌握了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蕴藏情况、流布地域、生存状况。
2.摸清了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传承脉络,代表性传承人。
3.记录了该地区的岁时节令、庆典仪式、婚丧嫁娶、民间信仰、民间技艺、民间作品等。
4.采集了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意义的口头作品或艺术作品。
5.建立了该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三、评估验收材料、实物
本次评估验收主要检查2006年以来普查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被评估验收的市(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实施普查的文件,包括开展普查的计划;为搞好普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普查工作总结。
2.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档案。
3.其他有助于说明该市(区)普查工作的表格、文字、资料、实物等。
被抽查的县(市、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实物:
1.参与实施普查人员登记表,包括普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参加普查的时间、地点等。
2.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表。
3.普查地图和普查工作文字记录。(注:每个项目的普查笔记不得少于1万字)
4.普查工作中拍摄的图片资料、摄制的录像资料及录音资料,其中照片资料应反映出该项目的制作过程、技艺传承、社会影响(包括获奖情况等)。每个项目的照片资料不得少于10幅。
5.普查中收集的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