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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全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三)各市(州、地)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中学组和小学组各占50%。中学组中,中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中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小学组中,小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小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

  (四)各市(州、地)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中,中学甲组和小学甲组必须各有一个合唱节目,独唱、独奏、独舞节目不超过上报节目数的10%。

  (五)艺术表演节目用光盘报送,每个节目一个光盘,一式三份。光盘需制作成DVD格式,声音和图像必须同期录制。报送的光盘上需粘贴标签注明所在省(区、市)、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及学校名称,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和形式,指导教师姓名;光盘内不得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六)艺术作品按规定尺寸报送,无需装裱。在作品背面或另附标签上注明所在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学校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年级以及指导教师姓名。每位学生每类作品只能报送1件,可以报送不超过两类的作品。

  (七)报送的艺术作品一律不退还作者。凡获奖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组委会有权使用和发表(包括制作光盘、编印画册以及用于展览、宣传等相关活动),不支付演出者和作者报酬,演出单位和作者享有署名权。

  (八)积极鼓励创作类节目,鼓励报送具有浓郁少数民族特色的节目。

  (九)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各地要严格资格审查,确保选送作品的真实性,作品必须是学生独立完成,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将取消其评奖资格并对其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七、奖项设立
  (一)本届展演活动设以下奖项

  1、优秀组织奖:设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优秀组织奖和学校优秀组织奖。

  2、艺术表演奖: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节目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艺术作品奖:绘画、书法(篆刻)、摄影作品、民族民间工艺作品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指导教师奖: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节目和作品的指导教师给予指导教师奖。

  5、优秀创作奖:为本届展演活动创作的、具有校园特色、地方民族特色、学生特点的优秀原创节目给予优秀创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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