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09〕10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怀政办函〔2009〕10号文件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市经委,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节能工作办公室并由节能工作办公室分送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县(市、区)工业经济局和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委、市统计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和市统计局审定后,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