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防控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地方经济金融秩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募集资金的行为。其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职责、设立专门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和必要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要求,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通过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环节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强化宣传,引导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近期要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