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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排查,积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测和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月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监测结果。要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测,做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近期,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区内投资公司业务的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其是否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对清理发现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依法严肃查处和取缔。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12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协调配合,稳妥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要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助配合、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由涉案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处置合力,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凡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认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并对涉案账户资金进行监测。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信贷规模的调控,及时掌握涉案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非法集资活动筹集的资金,在债务清偿前应停止支付。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不但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刊登广告,而且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醒。

  六、改善环境,努力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的方针,在积极稳妥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理念,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合理布局网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各级政府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各级政府要努力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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