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5%至1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0%至3.9%。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宣布进入Ⅱ级响应,并报省减灾委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救灾抗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部署救灾抗灾工作。

  (3)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与灾区县(市、区)24小时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抗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抗灾工作情况,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救灾抗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根据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1小时与灾区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怀化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积极配合省减灾委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4.4 Ⅰ级响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