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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9〕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各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省财政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0亿元,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制订了《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规范2009年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规定,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加的10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三)财政引导,多方联动,有效融资。

  (四)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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