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减少担保机构担保损失,降低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珠三角地区担保机构为东西北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鼓励东西北地区设立市、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支持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贷款;鼓励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自主品牌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鼓励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获取银行贷款。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银担企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产权交易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强企工程”活动及产学研对接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服务平台建设。
(四)中小企业奖励。对年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纳税额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吸收本地劳动力较多,创新技术带动行业提升的中小企业,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无偿补助三种方式。
(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视实际情况可采用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方式。
(二)一般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采取贴息支持方式;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贴息支持及担保费补助方式。
(三)政银企合作方式融资:由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强的中小企业作为扶持对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一家或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选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合作方,对选定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具体金融机构竞争性选择操作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五)中小企业奖励资金:对本地中小企业,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