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或补助额度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区分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比例珠三角地区不低于1:1,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2。
第八条 已获得当年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单位,原则上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计划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提出。
(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类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对中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提出。
(三)政银企合作融资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政银企合作融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县的专项资金贴息计划。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提出本市县的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中小企业奖励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第十条 各市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需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计划连同本市县财政资金拟立项支持或拟配套支持的意见等材料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其中,县的项目在上报省时应同时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省属单位由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计划编制情况及各市配套资金情况等进行确认并确定各市县资金下达额度。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至各市县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