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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推荐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推荐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有关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要求,决定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工作,具体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0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符合7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政府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

  (二)中小企业技术支持服务机构。符合7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以技术开发和试验、技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服务、技术援助和诊断、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分析和检测、产品研发和设计和科技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科技信息、生产力促进、研发试验、产品设计、检测认定等技术支持服务机构。

  (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符合7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以培育和服务初创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主要宗旨,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包括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的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和创业服务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其中,创业指导指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提供的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项服务;综合服务指为创立2年内的新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项服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74号文的规定做好本地区的综合服务机构、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组织申报工作,发动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示范单位,推进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二、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按照74号文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其中,对于第五条第十三款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综合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提供74号文附件11-1“参考依据”中要求的材料;申请技术支持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提供74号文附件11-2“参考依据”中要求的材料;申请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提供74号文附件11-3“参考依据”中要求的材料。以上材料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报所辖的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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