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必须是依法独立设立的法人单位,持续经营二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并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部门设置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三)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服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金或自有资金,以及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参与实施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五)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服务质量优良,在本地区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参加示范单位确认的机构必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2);
(三)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效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四)5家中小企业服务对象提供的《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用户必须认真填写用户评价推荐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推荐意见,否则其推荐材料视为无效;
(五)《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4);
(六)《单位人员花名册》(附件5)。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供主要服务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登记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九)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或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技术支持示范单位需提供《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支持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7);
(十二)创业服务示范单位需提供《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情况表》(附件8)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业绩统计表》(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