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9号)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八日
邵阳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主次干道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邵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的管理,交通、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主次干道和人行道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停车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安全畅通”的原则,由市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客流量审定后,统一规划,定点划线,并设置标志牌,限定允许停车的时间和区域;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在确保人行通畅的原则下,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会同交警部门统一规划,定点划线,并设置标志牌,限定允许停车的时间和区域。
第六条 在下列道路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在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含)以上的道路上,距交叉口 40米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在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不含)以下的道路上,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距交叉口 50米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