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报送河南中介机构2008年度审计报告的通知
(豫保监复〔2009〕7号)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公估公司、金铁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现将有关2008年度审计报告的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审计报告由2008年10月1日前领取许可证、注册地在河南、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
二、审计材料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并向河南保监局提交以下审计材料: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是否据实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
5、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6、分支机构的数量,以及分支机构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单独建账。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出具的审计意见;
2、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3、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三)事务所简介。包括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