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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春节前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春节前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呼建委发[2009]8号)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业开发、施工企业:
  当前,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建筑业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更加凸显,时值岁末,春节将至,已进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峰期。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各单位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将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二、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仔细梳理、排查本地区建设项目,因拖欠产生矛盾的苗头要在掌控之中,保证与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信息畅通,对可能因拖欠工资发生矛盾的工程项目要实施重点监控,密切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化解在基层、施工现场。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旗、县、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
  三、凡是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要求抓紧时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今年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且不得办理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手续。
  四、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以保证施工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年终岁尾更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实施监督发放。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停工,已完工程不予工程备案,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议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特别是恶意拖欠引发集体上访恶性事件的,给予通报、记入诚信不良档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在我市的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建议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做出违纪和组织处理。
  五、各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要积极组织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使用上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项目经理做出资格降级或吊销的处理,外地进呼建筑施工企业要清除出呼市建筑市场。对建筑企业拖欠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发生款项从分包款中扣除,未能按期支付的,追究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发包劳务工程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资格及资信情况,验明劳务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若分包给无资质的劳务包工队,造成拖欠的由总包企业负总责。包工头携农民工的工资逃匿,施工企业负全责。另外对违规企业将记入信誉不良档案,向社会公布,酌情对其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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