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交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呼和浩特市交通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全局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交通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